文山学院2024年的最新招生章程已于2024年05月16日正式发布!高考志愿填报该校时请认真阅读官方权威发布的招生章程,了解报考具体都有哪些限制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流程,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或云南省组织的“三校生”、“专升本”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校名、校址、办学类型及层次
(一)学校名称:文山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1556
(三)学校地址:
1.本科教学区为文山学院校本部,地址:文山市学府路66号。
2.专科教学区为文山州职教园区,地址:文山市城南片区文山州职教园区。
(四)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五)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文山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审议、决策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检处、教务处、人事处、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与信息化管理处、保卫处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的院长组成。
第五条 文山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教务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六条 文山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执行,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要求确定录取调档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我校不单设预留计划,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全部分配到各个招生专业进行招生。
第十三条 我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部分本科及高职专科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等辨色能力异常考生,具体如下:
1.本科:工艺美术、化学、环境设计、美术学、人工智能、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体育教育、物理学、学前教育、冶金工程、制药工程、中药学、地理科学。
2.高职专科专业:工程测量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药品生产技术、中药学、中草药栽培与加工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有色金属智能冶金技术。
第十四条 我校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
2.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3.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在同一投档批次中,出现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即文化总分+照顾分的值相同,则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
5.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
6.高招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进档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5条。
第十五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采用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7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的计算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若考生综合成绩计算结果相同时,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4.若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相同时,则按照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
5.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
6.艺术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5条。
第十六条 我校体育类专业采用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照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排序择优录取。
4.若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相同时,则按照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
5.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
6.体育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5条。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学校大学外语开设英语、越南语、泰语语种供学生选择学习。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三校生”, 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成绩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档案进校后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我校认可该省选考科目要求及投档规则,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
第二十一条 我校的“专升本”、“预科升学”批次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认定后,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我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分类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科学费
1.文史类:3400元/生/学年。
2.理工类:4500元/生/学年。
3.文、理兼招:4000元/生/学年。
4.艺术类音乐学:8500元/生/学年。
5.艺术类舞蹈学:8500元/生/学年。
6.艺术类美术学:8500元/生/学年。
7.艺术设计类:10000元/生/学年。
8.体育类:3400元/生/学年。
9.少数民族预科(本科)1400元/生/学年。
(二)高职专科(三年制)学费:文史类、理工类、文、理兼招类均为5000元/生/学年。
(三)五年制大专转段学费:进入高职段后学费4000元/生/学年。
(四)住宿费
1.本科教学区位于云南省文山市学府路66号(校本部),住宿费一类六人间800元/生/学年,二类六人间600元/生/学年,八人间450元/生/学年。
2.少数民族预科(本科)教学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宽地坝400号云南民族大学海口校区少数民族预科基地,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生/学年,六人间600元/生/学年。
3.高职专科(三年制)教学区位于云南省文山市城南片区文山州职教园区内,住宿费4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文山学院奖助学金和文山学院新生“校长特别奖”,学校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文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高校招生相关工作规定进行复查, 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进行专业转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876-2157190、2825077(兼传真),举报电话:0876-2666609。录取结果将通过文山学院招生网查询。网址:http://www.wsu.edu.cn(学校)http://zjc.wsu.edu.cn(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文山学院全日制教育招生工作,由文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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