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正式发布)

发布:2024-08-02 07:19:03 新高考网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的最新招生章程已于2024年04月30日正式发布!高考志愿填报该校时请认真阅读官方权威发布的招生章程,了解报考具体都有哪些限制条件!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正式发布)

12960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1.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邮政编码:510520

2.石井校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潭西路30号;邮政编码:5104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司法厅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教学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纪律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在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生源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司法警务专业与肇庆学院法学专业联合开展的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试点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试点班学生进入对口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口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班学习

招生批次及专业:在广东省,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社会工作、法律文秘、法律事务、社区矫正、司法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技术、应急救援技术、消防救援技术等专业在专科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物理类、历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物理类、历史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校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学员制服,实行警务化教育管理。报考我院考生须五官端正,无残疾,无有碍警容的纹身,无其他严重疾病,请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报到和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物理)社会工作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普通类(历史)社会工作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元/生.学年。

普通类(物理)其他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普通类(历史)其他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入学后,学校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学校设立年度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83551   87083361

电子邮箱:gdsfzsjyb@qq.com 

学校网址: https://www.gdjpvc.edu.cn

招生网址:https://www.gdjpvc.edu.cn/zhaosheng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许老师

监督电话:020-38315911

电子邮箱:329206583@qq.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授权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