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的最新招生章程已于2024年06月05日正式发布!高考志愿填报该校时请认真阅读官方权威发布的招生章程,了解报考具体都有哪些限制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 学校全称:民政职业大学
2. 学校隶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性质
1.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2.办学类型:全日制
3.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燕郊校区)。
第五条 毕(结)业证书颁发
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民政职业大学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对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机构
学校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3.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清)进行录取。
4.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7.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8.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本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以价格审批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且超过报到日期2周者,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录取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
联系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zhaoshengban@bcsa.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经民政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适用于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民政职业大学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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